對于一個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來說,一般將物業管理活動劃分為前期物業管理和物業管理兩個階段。前期物業管理階段,以建設單位將新建物業交付給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為起始標志,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間結束。根據規定,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時間,是到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為止。物業管理階段,是從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。
根據有關規定要求,自2011年1月1日起,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,與選聘的物業公司完成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,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,做好相關移交工作。也就是說,在建設單位通知業主辦理入住手續,即向業主移交之前,物業公司已經代表全體業主查驗承接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,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、服務標準,對其進行管理、養護。作為業主來講,則要按照《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》關于“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,由業主承擔”的規定,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,履行管理共有部分財產的義務。